市法院关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研究报告

来源:领导述职报告 日期:2020-03-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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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惩戒失信工作领导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是执行强制措施的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xx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体系的建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惩戒失信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学锋主管,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郑治分管,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宏为直接责任人,形成“党组书记、院长直接抓,落实2名党组成员分管或具体负责执行工作”的格局。同时我院积极向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相关工作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得到省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政法委多次组织联席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二、构建惩戒失信工作体系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是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精神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我院及时制定了《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内容,规范了操作,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依法惩戒,杜绝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了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惩戒失信工作措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是打击失信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2013年10月至今,全市法院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4040人,其中自然人3630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10个。2014年10月至今,共六次在电视、报刊、网络、中心城区LED显示屏公开曝光“老赖”1424人,在中国法治APPxx频道曝光后,总点击率达到86346次。集中公开曝光对象重点是对失信情形较为恶劣、具有典型性和未履行标的较大的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信用威慑,已有85人自动履行了债务1559.56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形成惩戒失信工作合力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市委的领导下,我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交换、应用等工作机制,实现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与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了多部门联动共同制约失信被执行人的局面。2015年7月15日,中共xx市委宣传部、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家单位联合签署了《xx市“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为各单位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我院依照文件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推送,切实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五、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虽然中院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等单位,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努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缺乏统一征信体系标准、对接平台不统一、联合惩戒尚未完全形成合力、信息沟通反馈不畅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影响了联合信用惩戒的效果,亟待加以解决:

  一是缺乏关于联合惩戒的统一法律标准。目前,我国尚缺乏法律层面的征信体系管理规范,对信用采集的方式、标准,信用记录的登记与公开,不良记录的登记与消除,违反信用行为的惩戒等,均存在法律规范的缺失,容易造成征信体系建立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不利于征信体系权威性的树立。

  二是缺乏覆盖全社会的统一征信平台。目前,我国存在诸多征信体系,如人民法院、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机构均建立了各自的征信体系,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区域征信体系,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有的依托内部局域网、有的依托互联网、有的依托专网,各系统的征信信息缺乏统一的平台实现有效对接,社会成员的征信信息在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也存在障碍。联合、统一的信息平台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最大瓶颈。

  三是缺乏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尚未完全形成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既要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为,也要对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制裁,各单位和机构加强协作联合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是对失信行为有力的制裁措施。但目前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尚未完全形成合力,基本仍以各自为战为主。以我市为例,2015年以来,xx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和拘留线索152件,涉及被执行人170人,涉及案件标的5998.56万元,实施拘留28人,执结标的833.09万元。但对失信人员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理财产品等高消费行为,以及企业在采购、招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监管和限制,惩戒效果尚未完全显现,不利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建立征信体系的建议

  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建议:

  一是完善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法律基础。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应当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征信体系领域内的立法已显得尤为必要。健全法律法规,形成“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使失信行为既受到道德的谴责,又受到法律的追究。目前,部分单位和地区已经在积极探索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议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如果条件不成熟,可以考虑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解决。

  二是党委、政府牵头,协调整合,搭建统一的征信体系平台。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职能部门和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形成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不能失信”的约束机制。从社会基础体系建设的角度考虑,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实施,协调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形成统一的征信体系,消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同时,征信体系平台的建设应结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实现“大数据”时代意义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

  三是加强协同监管,促使联合惩戒形成合力,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和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这需要通过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制裁,从资格认证、市场准入、个人消费等方面对失信人员加以全面惩戒和限制。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形成“不愿失信”的自觉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传递诚信正能量,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社会诚信人人有责、诚信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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