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民主生活会发言 日期:2020-09-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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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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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天赋人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并且从政治宣言到表现为宪法原则。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在自我的宪法中体现这一原则。人权即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实际上应包含人的各种不一样属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等。马克思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曾说:“这种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除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凸视了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虽然不一样历史类型国家的宪法都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却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了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使基本人权原则证明鲜明的阶级性。

  三、法治原则。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他们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先例。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而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理解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资料,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也只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的平等,实际上是以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的资料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是显而易见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要切实贯彻宪法确认的法治原则,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尽快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潜力。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就宪法的基本资料来说,不仅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一样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持续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一样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能够撤换。巴黎公社首创的这一原则,被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推荐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由于监督观念,个性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综合上述,通说认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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